鴻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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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作穩定且表現優良之外籍看護工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104年12月23日 更新 病症及失能診斷證明書 版本
 
 
鴻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HUNG-YU CONSULTANT CO., LTD.

外籍勞工/幫傭/看護工  申請/諮詢/管理
本公司為 勞動局 評鑑為優等級之公司   
 
 
 
 
 
 
對於工作穩定且表現優良之外籍看護工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104年12月23日 更新 病症及失能診斷證明書 版本
 
 
 
   
 
      主題 點閱數 日期
 
2013-08-09 勞委會自即日起重新開放菲籍勞工來臺工作    
24352013/08/09
 
2013-08-08 1萬4千人 工作受影響 8月中旬菲勞可望解凍    
16672013/08/08
 
2013-08-08 減少外勞脫逃 應修正政策    
19082013/08/08
 
2013-07-16 印尼於工維權遭遣返 勞團急聲援    
17722013/07/16
 
2013-07-09 人力資源公司員工家屬充人頭 二人被羈押    
15972013/07/09
 
2013-07-03 直聘外籍看護工反變貴 引民怨    
16492013/07/03
 
2013-06-03 外勞鬆綁 勞委會祭防弊措施    
18632013/06/03
 
2013-05-20 順便一下? 不可以! 讓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 最高可罰15萬元!    
19532013/05/20
 
2013-05-16 凍結菲勞 祭史上最嚴厲制裁    
17062013/05/16
筆數:147       |<   上一頁  6  7  8  9  10  (11)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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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我們 About Us
 

公司簡介   

我們是由一群專業人力仲介的團隊所組成,所以一路走來,我們除了想把您所交代的工作完成外,更要求能將它做得更完美。『與其擁有一千萬個潛在的新客戶,我們更希望能擁有一百個滿意的好客戶』。提昇團隊的『服務品質』是當下我們最重要的功課。請不要用『量』來評估我們團隊,『專業』才是我們公司引以為傲的部分,請您來瞭解、認識我們。更希望您能不吝指教給予我們長遠的支持、鼓勵及建議。
 

 

 


鴻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二街76號2樓
電 話:(04)2292-2770
傳 真:(04)2293-1600
網 址:http://www.hungyu168.com.tw
電子信箱:hungyusu@gmail.com
統一編號:16388422
   
公司優勢 
本公司資深經理人從事人力仲介至今已有25年以上經驗
勞動局評鑑為最優等級之人力仲介公司
數位從業人員取得『就業服務人員專業證書』

所有勞工都經過專業訓練以符合僱主之需求
全面電腦化管理所有應辦事項

專職翻譯為僱主溝通、輔導讓勞工適應工作環境
可以安排僱主網路視訊挑選合適之勞工

 

經營理念 


從公司成立至今我們團隊不只經歷了國內外政策無常的變化、也磨鍊了團隊的生存能力,更讓我們鍊就出越挫越勇、永不認輸的精神。也因為您們的支持與鼓勵,讓我們能學習並體會到滿足客戶的需求與鞏固專業默契的領域,是我們應盡的義務、責任。
在團隊的守法原則及努力堅持下,我們更拉近與客戶之間的距離,進而變成久識的老朋友。這種服務品質,是我們最大的支持及成就感,它更滿足、滋潤了我們團隊的每一位成員,是讓我們振奮精神、再出發的動力。

國外訓練中心

菲律賓:CSM INTERNATIONAL RECRUITMENT SERVICES INC. 
                  HIMAWARI INT"L PROMOTION INC.
                  GREAT ONE MANPOWER AGENCY
印    尼: PT. NURWIRA CAHAYA 
                  PT. SEKAR TANJUNG LESTARI 
                  PT. MITRA SINERGI SUKSES
                  PT. ALAM PERMAI INDONESIA 
                  PT. CITRA CATUR UTAMA KARYA

服務據點

地    址: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二街76號2樓
電    話:(04)2292-2770
傳    真:(04)2293-1600
網    址:www.hungyu168.com.tw
電子信箱:hungyusu@gmail.com
skype   :santos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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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公佈欄
敬請隨時留意本站最新消息公告
2012-11-26 自由經濟區 本外勞薪資擬不脫鉤    
2012-11-13 菲律賓總統霸凌我國菲勞雇主 勞委會應全面凍結菲勞引進    
2012-11-12 為菲勞付機票錢? 臺菲爭議升高    
2012-11-05 外勞警戒燈號 兩年後上路    
2012-10-22 吹噓從沒被抓 男非法仲介落網    
2012-10-12 本勞外勞薪資脫鉤? 潘世偉反對    
2012-10-11 伊啟銘 :鬆綁外勞激勵台商回台    
2012-10-03 陳冲:放寬外勞-吸引台商-本勞就業增     
2012-10-02 重大投資案 可增聘外勞5到10%    
2012-09-26 聘僱外籍看護80歲以上放寬申請    
2012-09-26 鬆綁高齡者聘僱外勞9/19已正式上路    
2012-09-25 申請外籍看護工 規定適用處理原則     
2012-09-19 申請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更新版本    

 

外籍看護工申辦條件

  1.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且為重度以上等級 )
  2. 勞委會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被看護人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需低於35分,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放寬為60分. 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需要照顧者即可申請. 
  3.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到府評估)

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鍵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自閉症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6.染色體異常  

***100/09/16開始 肢體障礙(限定: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可持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 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以被看護者本人為申請人者,應指定具有行為能力之人代為履行責任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看護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看護人申請合格之醫療院所開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
    (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醫院與雇主/被看護人為相鄰縣市為佳)
  4. 被看護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則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需要正本驗證)。
  5. 被看護人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並經合格醫院開具病症及失能診斷書其巴氏量表總分為零分者,
    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
    (合計可申請兩名看護工)

 

 

期滿重招
  1. 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新舊看護工將可以順利銜接。
 

聘雇費用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公告實施)

項 目
費 用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基本工資】
17,000元
行政規費
勞委會案件審查費
招募許可
200元/次
轉換工作許可
200元/次
   
聘僱許可
100元/次
遞補許可
100元/次
 
 
 
菲律賓辦事處
1,435元/次
越南辦事處
1,000元/次
泰國辦事處
免收
文件快遞費
印尼-雅加達
500元/次
菲律賓-馬尼拉
500元/次
越南-河內
500元/次
泰國-曼谷
500元/次
服務費
三年聘雇契約(每年2,000元)
 

說明:

  1. 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2. 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3. 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外勞入境後絕不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17,0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567*天數/月
2,2682~2,835

每7天有1天休假,沒休假需要補貼加班費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每季(3個月)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健保費
約 997/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看護工需自付NT$310/月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2,265~22832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備註 : 外勞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需由雇主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勞工享有每年7日特休假 如果沒有休假需折算加班費.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外勞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外勞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保額
50萬
雇主負擔
650元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1,000/年
定期體檢
勞委會指定醫院
約2,200~2,5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本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1,500/第四年起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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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醫院評估名單

申請外籍看護工作業程序及費用及特定身心障礙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PDF檔案)

看護工徵才條件需求表

申請家庭幫傭作業程序及費用

 

 

 

 

 

 
 
 
 
 申請外傭注意事項

 

   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外勞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核配名額後,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

  1. 勞動契約
    外勞的勞動契約有效期限為3年;家庭類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17,000元,且雇主必須免費提供住宿及膳食;製造業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21,000元,膳宿費由雙方協議訂之。外勞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後得再申請來臺灣工作,一名外勞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12+2年。
  2. 機票
    聘僱合約為期3年,完成合約時外勞返回原居住地之單程機票由當初申請來臺前議定之。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勞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勞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由雇主負擔。
  3. 工作時間
    製造業勞工其工作時間依公司規定,但不得違反勞基法規定。家庭類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外勞的工作時間,但雇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勞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4. 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雇主,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或沒有對外勞實施任何訓練。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同時應對外勞提供家事、護理等訓練。
  5. 外勞可享有的假期
    外勞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若外勞因病請假,雇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其薪資折半發給。
  6. 外勞保險問題
    外勞抵台後,家庭類雇主必須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製造業則需加入勞保、健保及意外傷亡保險。全民健保保費由外勞自行負擔30﹪,其餘由雇主負擔。勞保依比例分攤,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雇主須負責外勞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外勞於假日外出時,雇主最好先與外勞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或返回宿舍。
  7. 切忌聘用非法兼職外勞
    部份非法逃逸外勞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外勞逃逸兼職是非法的,外勞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外勞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雇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8.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外勞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爾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9. 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外勞來臺工作,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外籍看護工申辦流程
國內配額申請:
項目
時程
說明
醫療院所開立病症及失能診斷書
1天
勞委會指定可開立診斷證明之區域教學醫院
傳送申請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長期照顧中心
2~3天
醫院傳送診斷書及傳遞單資料至長照中心
登記求才及推薦本國照顧員

6天

長照中心推薦2梯次最多6個人次國內照顧員
傳遞單傳送至勞委會資料建檔
3天
媒合不成,長照中心會將傳遞單傳給勞委會建檔
填具申請文件寄送至勞委會審核

7天

檢據所有申請資料寄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函
勞動部審查時間
7~15天
本公司備妥履歷表供雇主挑選
海外駐台機構文件驗證
2~7天
 
各國駐臺機構驗證
契約函寄國外

7天

認證文件寄送至國外公司
國內作業--總計約時
35天
 

國外配額申請:
國別
菲律賓
印尼
越南
泰國
海外作業--總計約時
25天
30天
15天
15天
 

薪資發放
基本薪資
  1. 家庭類勞工(幫傭及看護工)基本薪資為17,000元,製造業及其他業別勞工之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基本薪資標準發給。

  2. 製造業外勞發薪日依公司規定,家庭類以滿月為發薪基準日。
  3. 勞委會範例提供之“薪資表”上所列以台幣直接給付予外勞,並務必要求外勞簽名,以免日後發生困擾。
  4. 加班費或雇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5. 本公司並不鼓勵雇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雇主應電告本公司,先行與外勞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6. 若外勞要求調高薪資,雇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7.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自付額由雇主自行扣除,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於外勞。
  8. 外勞入境時本公司將隨附“薪資名細表”供雇主了解如何發放外勞薪資之用,雇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外勞。
  9. 外勞簽名之薪資表雇主應妥善保存,外勞離境前雇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外勞與雇主間之金錢關係。
  10.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給付外勞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勞收存,並應確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外勞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外勞之許可。
加班費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勞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若未能休假則雇主應額外給付外勞加班費用。
  2. 家庭類加班費給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所得之即為一日之薪資。家庭類加班費以日薪計算。製造業加班費則依勞基法規定。
 

保險事項

外勞加入全民健保

加退保申請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幫外勞投保意外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 加保-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
  3. 退保-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如離境日、轉出日或逃跑日期)
  4. 該項手續於外勞入境時,由雇主填寫委託書交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外勞入境二個月之作業時間將外勞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二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本公司洽詢。

費用

  1. 算進不算出-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
  2. 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請雇主按時繳費。
  3.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外勞自行繳納。

健保IC卡

  1. 初次申辦免費
  2. 離境時不需繳回,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需付200元申請補發。
  3. 遺失、資料變更、毀損,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
  4. 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証件正本。或可至郵局申請補發檢附相片一張及200元即可。

IC卡保存注意事項:

  1. 妥善保存健保IC卡,晶片表面請勿刮、戳、折或置於高溫或具腐蝕性的環境中。
  2. 晶片表面如有氧化現象,造成資料讀取困難,可以橡皮擦輕拭。
  3. 置於皮夾內時,儘量避免長時間放於後褲袋內,以免坐折卡片。

具健保身分但未取得IC卡時,需就醫可以參考以下方式:

  1. 至醫療單位填寫例外就醫名冊。(需加附投保申報表影本,或IC卡補發繳費證明)
  2. 7日內可取得IC卡者,可先押單,於7日內補繳IC卡並向醫療單位申請退費。
  3. 無法於7日內取得IC卡者,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於6個月內,向醫院所在地之轄區分局申請退費。

外勞加入意外險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協助外勞投保意外保險。
  2.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因此雇主額外幫外勞投保意外險正可規避風險。
  3.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
  4. 本公投保意外險額度為NT$500,000,一年之保費約為NT$650元。
 

所得稅繳納

為降低藍領外勞所得稅負擔,依財政部公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定外勞當月薪資未滿基本工資1.5倍(以目前標準即25,920元),將以每月總所得的5%課稅。

  1. 外勞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低於25,920元,應扣繳6%稅金,並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 也就是說針對外勞報稅方面,整年度每月應依實際薪資之扣繳率扣繳。

* 外勞報稅皆以「同一課稅年度」為基準(即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家庭類勞工之雇主並不需要為外勞預扣所得稅。

 

休假規定

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勞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
  2.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 家庭類外勞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製造業外勞加班費則依勞基法規定。
  4. 外勞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製造業外勞則公司規定辦理。
  5. 外勞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約定時間前返回雇主家;製造業外勞則公司規定辦理。
  6. 外勞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7.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勞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8. 一般而言,外勞休假日為星期日,惟雇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勞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 外勞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 外勞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3. 若外勞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外勞薪資;外勞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 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

返鄉休假規定

  1. 外勞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2. 外勞返鄉離境前應至相關單位辦理程序相關手續(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 外勞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外勞工作期滿返鄉

  1. 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2. 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薪資及欠款等費用結算清楚,交付給外勞簽收。
  3. 行李超重費由外勞自行負擔。
 

聘僱合約

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製造業外勞來台後較不得轉換雇主,雇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勞,應向當地勞工局報備提前解約驗證,並將不適任之外勞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勞遣返回國。

     

外勞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勞間之聘僱契約:

  • 工作期滿。
  •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 工作不勤奮。
  • 詐欺或行為不檢。
  •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1.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勞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如何愉快與外傭相處
一 、關心(Concern)
外勞初到台灣,對於環境完全陌生,心中充滿著恐懼,此時雇主的角色及態度對她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外勞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離鄉背井遠赴他鄉工作,在精神上的調適是雇主必須重視的,適度的關心不但可拉近僱傭間的關係,更能協助外勞提早適應異鄉的生活,在工作上能早一點進入狀況,而且對外勞的多一層認識這何嘗不是對雇主有多一份的保障。

二 、尊重(Respect)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的尊重,當外勞作錯事情時,雇主如果用委婉的口氣來取代大聲責罵,僱傭間的關係必定能更和諧,有時雇主情緒上非理性的責備是相當令外勞感到難堪傷心的。開除、遣送對外勞而言都是相當嚴厲的指責,雇主應該避免使用類似的字眼來管理外勞。

三 、讚美(Praise)
適當的讚美也是拉近僱傭雙方關係的良方之一;家務的繁瑣與工廠內勞力性的工作需要的是耐心,外勞長時間從事重覆性的家務工作,與工廠勞力性工作與外界人事物的互動是相當薄弱的,雇主與其家人或台籍員工、主管成為與其最親近的人,因此雇主或主管的讚美對外勞們來說是勤奮工作的重要動力之一。

四 、融洽(Harmonic)
家庭類外勞與雇主間日夜朝夕的相處,如果雇主不能把外勞當作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在相處上總家庭類家裡多了一個外人而感到不自在;家庭聚會上餐館時,順便帶外勞一塊去;農曆年吃年夜飯時,一同邀外勞上桌吃圍爐;外勞生日時訂個小蛋糕,與小朋友一起替外勞慶祝;雇主小小的心意,對外勞而言可是會大大的感動喔!
 

外傭入境應辦理事項

居留證辦理

  1. 外勞初抵台時,應至移民署辦理指紋按捺及在台工作居留證,在外勞抵達雇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
  2. 外勞需依據合約年限辦理居留證,若無法完成居留年限仍不得要求退還居留證費。

指紋按捺

  1. 外勞每次入國之後仍需至移民署辦理指紋建檔手續。
  2. 按捺指紋完成後,再依據聘僱期限申請居留證。

定期體檢

  1. 外勞抵台之日須安排至勞委會指定醫院辦理“入境體檢”,在外勞抵達雇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
  2. 往後應按勞委會規定之時間安排外勞接受“定期體檢”,屆時煩請雇主配合辦理。
  3. 外勞至醫院接受體檢時需攜帶居留證,體檢費由外勞自行負擔。
  4. 外勞體檢完成後取得之體檢報告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備手續。

聘僱許可函之辦理

  1. 外勞於入國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辦理“聘僱許可”,以確立聘僱流程之完成,該項作業於辦妥居留證後由本公司負責協助雇主辦理。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勞工應定期向勞委會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工作別
類別
項目別
就業安定費數額/月
家庭類
家庭看護工
一般家庭
2,000 元
中低收入戶
1,200 元
低收入戶
600 元
家庭幫傭
本國雇主
5,000 元
外籍雇主
10,000 元
製造業
一般製造業
 
2,000 元
重大投資案
傳統產業
2,000 元
高科技產業
2,400 元
營造業
一般營造工
 
1,900 元
公共工程營造工
 
3,000 元
漁船業
 
 
1,900 元
養護機構
 
 
2,000 元


繳納方式

勞委會將於每季隔月中旬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費通知單,您可持繳費單於各地郵局或便利商店繳納,或利用郵局帳戶轉帳代繳及各銀行之ATM轉帳繳費。

※ 煩請您務必準時繳納就業安定基金,逾期將徵收滯納金,甚至撤銷外勞之聘僱許可。

 

定期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實際體檢項目依勞委會指定外勞體檢醫院辦理。】

  1. 胸部X光攝影檢查
  2. HIV抗體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入境後工作每滿半年之健康檢查免驗)
  5. 大麻檢查(外勞入境前於母國健檢醫院辦理,入境後免驗)
  6.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7. 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其他

  1. 入境體檢不合格者,須於十四天內遣返離境。
  2. 定期體檢不合格者,除腸內寄生蟲外,亦需遣返離境;定期體檢中檢驗出罹患腸內寄生蟲者(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得在30日內治療及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呈報衛生局核備。

專車接送【體檢需時3至5小時左右,已包含醫院往返之交通時間】

  1. 外勞之定期體檢日期由本公代為安排,一般而言於體檢日期前七日內本公司將以電話聯絡方式及傳真通知雇主。
  2. 體檢當日外勞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時間在雇主家等候本公司之體檢巡迴服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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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4)2293-1600

 常見問與答
 
   
 問題1:僱請外傭看護病患所支付之薪資,是否可適用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故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

 

問題2:外籍幫傭來台工作是否有期限之規定?

外傭在台工作許可期間每次最長為3年,期滿後不須返回原居住地 ,可以繼續由原雇主續聘或是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受聘僱外傭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
104年11月12日公告 對於工作穩定且表現優良之外籍看護工得再延長2年 累計最長不得超過14年.

 

問題3:雇主若未按時繳納就業安定費有何罰則?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問題4:外籍幫傭、外籍看護工,兩者有何不同?

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以工作內容及雇主申聘之資格而定;外籍幫傭以照顧幼兒、年邁老人家及料理一般家務為主,雇主同一戶籍中須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之直系親屬,其年齡點數累計達16點(含)以上,或有三歲以下之三胞胎者。外籍看護工為照顧具嚴重疾病需專人看護之家屬及其衍生家務為主。雇主之三等親中有罹患嚴重慢性病且經合格之醫療院所取得專用診斷書者即可提出申請。有關外籍幫傭看護工申請資格,請参閱『申辦條件』。

 

問題5:

 

 

 

 問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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