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12-10 越南政府第95/2013/ND-CP號議定書 行政處罰規定內容
http://hungyu.wunme.com/s_newsread.aspx?u=hungyu&item=9405&rnd=541
鴻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013/12/10 2013-12-10 越南政府第95/2013/ND-CP號議定書 行政處罰規定內容
越南政府第95/2013/ND-CP號議定關於越南勞工在國外工作時逃逸在外非法工作或工作契約期滿後不回國之行政處罰規定內容
親愛的越南勞工朋友!
越南政府於2013年8月22日已頒布第95/2013/ND-CP號議定書 (以下簡稱本議定)規定在勞務,社會保險,輸出越南勞工到國外工作等領域之行政處分。本議定已自2013年10月10日起生效
依據議定之第35條規定在國外以合約制度工作之越南勞工如列情形之一者將被處罰80000000100000000越南盾罰款:
,契約期滿後繼續在國外非法居留者;
, 逃逸(離開契約規定之工作場所不回來);
,入境引進國之後馬上逃逸 (入境後不到契約規定之工作場所工作;
,有誘引, 強迫, 詐騙其他越南勞工在國外非法居留之行為者;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除了罰80.000.000100.000.000越南盾外,將被強制遣返回國,且在返國後2年至5年內被禁止到國外工作
為了對於已經逃跑但願意儘快自首回國者採取寬宏對待, 議定之第43條規定: 凡是現已逃跑或非法居留,但自願在議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投案回國(即於2014年1月10日前回國)將不受上述處罰
越南有關職權單位在制定各項細節執行指引以及準備所需條件以便自從2014年1月10日正在逃逸或非法居留未回國之越南勞工進行上述處罰
因此, 我們呼籲目前仍在台灣逃逸及非法居留之越南勞工朋友從現在到2014年1月10日前儘快前往各台灣有關機關(各警察單位或各地方專勤隊)投案,申請辦理自行回國手續。自願自行回國之勞工朋友將不被收容且得到有關單位協助取回還在雇主或仲介公司之護照, 薪資及私人物品(若有)
不知在哪裡投案,撥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線41289595, 或者電洽熟悉專線1955 或灣越南勞工管理組02-25043477分機101至103以得到資訊
 
 


                           102.12.10

 

分享